2020年6月18日,《2018年北马里亚纳群岛美国劳动力法案》(以下简称“《劳动力法案》”)的新《临时最终规则》(Interim Final Rule,“IFR”)正式生效。所有新的申请均须按照新的要求,使用新的表格提交。本文将介绍该 IFR 实施的一些新要求。
1. E-Verify 系统
在新的 IFR 实施后,所有 CW-1 雇主必须就其在美国境内的所有招聘地点注册 E-Verify 系统,并保持良好参与状态。
E-Verify 是美国政府的一套系统,用于协助雇主确认拟聘员工是否有资格在美国工作。雇主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注册:
雇主在线提交申请后,账户不会自动激活。系统随后会发送电子邮件,要求雇主提供额外信息。完成验证后,系统将再次发送电子邮件,提供账户信息。
系统中包含强制性教程和测试。通过测试后,雇主即可开始使用 E-Verify 系统核实新员工在美国工作的资格。该系统仅要求雇主核实那些在申请过程中电子签署谅解备忘录之后新聘用员工的工作资格。核实流程包括为每位新员工建立一个“case(案件)”。如果雇主属于联邦承包商,并且其联邦合同包含 FAR E-Verify 条款,则无需为旧员工建立核实案件。对于新员工,雇主必须在员工入职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前建立案件。
2. 半年度报告(Semiannual Report)
雇主现在需要向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提交半年度报告,以确认其仍按照申请条件雇佣已获批准的员工。为满足该要求,雇主需向 DHS 提交新的 I-129CWR 表格,即《CW-1 雇主半年度报告表》。
该表格适用于所有已获批准的 CW-1 员工,其雇佣起始日期位于 2020 财政年度(即 2019 年 10 月 1 日之后),且雇佣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正常情况下,半年度报告必须在申请有效起始日期每满六个月前后共 60 天的窗口期内提交:窗口期自六个月纪念日前 30 天开始,并于其后 30 天结束。
例如,理论上,如果批准的雇佣起始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1 日,则第一份报告应于 2020 年 3 月 2 日至 2020 年 5 月 1 日之间提交。
但是,由于 IFR 的生效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向雇主提供了一次性 60 天延期。对于申请起始日期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之间的申请,雇主可最迟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前提交报告。
3. 已批准 CW-1 申请的通知与撤销
新的 IFR 建立了已批准 CW-1 申请的通知和撤销程序。
DHS 现在要求申请人,如果雇佣条款或条件发生任何可能影响 CW-1 身份资格的变化,必须立即通知 USCIS。申请人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履行通知义务:
- 提交修正申请(amended petition)以变更具体雇佣条款;或
- 向 USCIS 提交说明函,解释终止雇佣关系的原因。
除通知义务外,IFR 还规定了 USCIS 撤销批准的依据如下:
(1)立即且自动撤销(Immediate and Automatic Revocation)
(i) 申请人停止营业;
(ii) 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
(iii) 美国劳工部撤销作为申请基础的临时劳工认证。
自动撤销不得上诉。
(2)USCIS 通知后撤销(Revocation on Notice)
(i) 受益人不再以申请中指定的职位受雇于申请人;
(ii) 申请或临时劳工认证(TLC)中的事实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欺诈,或对重大事实存在虚假陈述;
(iii) 申请人违反已批准申请的条款和条件;
(iv) 申请人违反 8 CFR 214.2(w) 的要求;
(v) 申请批准违反 8 CFR 214.2(w),或存在重大错误;
(vi) 申请人未能维持 CW-1 非移民员工持续就业、未支付工资、未及时提交半年度报告、违反其他雇佣条件,或不再作为合法企业经营;
(vii) 如申请经领事处理获批,受益人未在申请有效期开始后 10 日内申请进入 CNMI;
(viii) 雇主未在收到前任、现任或潜在 CW-1 非移民书面请求后 21 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与该员工相关、并与劳工部(DOL)、DHS 或其他联邦机构往来的所有申请、通知及书面通信原件(或认证副本)(但可删减涉及敏感财务或商业机密的信息)。
当 USCIS 通过通知撤销已批准的 CW-1 申请时,其将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NOIR”),说明撤销依据。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提交反驳证据。
4. 新的 CW-1 长期工人类别实施
新的 IFR 纳入了 8 CFR 214.2(w)(1)(viii) 对“长期工人(long-term workers)”的法定定义。所谓“长期工人”,是指“在 2015 财政年度作为 CW-1 非移民获准进入 CNMI 或获得相应身份,并且在 2016 至 2018 财政年度期间持续拥有该身份的外国人。”
根据该规则,长期工人不受建筑行业禁令限制。雇主现在可以通过 CW-1 签证聘用长期工人从事“建筑及采掘职业(construction and extraction occupations)”。此外,长期工人也不受下文所述临时离境要求的限制。长期工人的 CW-1 签证有效期还可长达三年。
USCIS 自 2020 年 6 月 18 日起开始接受长期工人类别的 CW-1 申请。
5. 临时离境要求(Temporary Departure Requirement)
新的 IFR 实施中最重要的要求之一,即为临时离境要求。
《劳动力法案》规定:
“在第二次续期届满后,外国人只有在代表其提交新的续期申请前,已连续在美国境外停留至少 30 天,方可再次获得该许可资格。”
——48 U.S.C. 1806(d)(7)(A)(ii)
好消息是,该要求不适用于上述长期工人。
坏消息是,该要求实际上会“追溯适用(look-back)”至规则生效之前的时期。DHS 认为,既然其在认定“长期工人子类别”时会计算过去的续期期间,那么在适用该要求时,也应考虑规则生效前的续期情况。
这意味着,在 IFR 生效后,不属于上述“长期工人”定义范围、且已连续三年以 CW-1 身份在 CNMI 工作的 CW-1 工人,在为其提交新的申请前,必须先离开 CNMI。
长期工人则无需离开 CNMI。
6. 经关岛过境(Transit Through Guam)
这是 IFR 带来的另一项利好消息。过去,大多数 CW-1 签证持有人不得前往关岛。现在,经关岛过境已被允许。
根据 IFR,CW-1 和 CW-2 身份持有人现在可以经关岛过境。在旧规则下,仅菲律宾籍 CW-1 和 CW-2 持有人可依据“直接过境规则”往返 CNMI 与菲律宾,而不违反其 CW 身份。现在,所有 CW 签证持有人均可适用该规则。
所谓“经关岛直接过境”,是指外国人依据直接行程,在 CNMI 与外国地点之间旅行时,仅在关岛进行航班经停或转机,且不经过其他地点。
结论
新的 IFR 是在美国总统行政命令 13788《购买美国货,雇用美国人》(“Buy American Hire American”)精神下制定并解释的。
然而,根据美国政府问责局(GAO)报告中的预测,CNMI 对 CW-1 工人的需求仍将持续增长。《劳动力法案》已将 CW-1 签证项目延长至 2030 财政年度。虽然现在对 CW-1 项目的监管规则更多,但 CW-1 工人仍然是 CNMI 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使用 CW-1 工人的雇主,都需要密切关注 CW-1 项目的新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