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最终规则
劳工部在2019年4月4日发布了临时最终规则。该规则设立了新的CW-1签证申请系统和申请规则。虽然该规则被称为“临时”规则,用以说明该规则只是在真正的最终规则出台前的临时规则,劳工部表示最终规则会和该临时规则保持一致。劳工部现在已开始实施该临时最终规则。
雇主的义务
雇主必须证明:(1)没有美国公民能够胜任,并且有意愿接受在北马里亚纳群岛的这一工作机会;(2) 该外国劳工在该岗位上就业不会对在同样岗位上工作的美国公民的薪水和工作环境有不利的影响。
雇主需要为CW-1劳工支付签证费和其他的相关费用。如果该劳工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满雇佣期时长的50%,雇主必须支付其入境交通的费用和生存必须的费用。如果该劳工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满整个雇佣期,雇主必须支付其100%的出境交通的费用和生存必须的费用。
新申请系统
劳工部设立了外国劳工申请门户系统(FLAG系统)。这是一个新的处理CW-1申请的电子申请系统。基本上,雇主,雇主的律师和代理人必须通过该系统进行电子申请。但是,如果雇主由于残疾或者无法接触互联网而无法进行电子申请,他们可以通过邮寄申请。在邮寄申请中,申请者必须说明其只能进行邮寄申请的特殊情况。如果申请人不在邮寄申请中说明情况,申请将不会被审核,而是被直接退回。
新表格
雇主必须使用新表格来完成CW-1签证的申请:
现行工资决定申请表:ETA-9141C
临时劳工许可申请表: DTA-9142C
现行工资决定
除非出现紧急情况,申请的第一步是取得现行工资决定。在取得现行工资决定后,雇主可以提交临时就业许可申请表(DTA-9142C)和其附件。
同我们之前提及的一样,雇主基本上必须通过FLAG系统电子申请取得现行工资决定。虽然在法规中没有要求,但是劳工部希望雇主在其需要该现行工资决定的至少90天之前提交申请。劳工部外国劳工许可办公室的国家现行工资决定中心会颁发现行工资决定。
申请临时劳工许可所需要的工资要求应该是根据北马里亚纳群岛州长每年作出的职业工资调查报告来决定。根据这一个要求,2017年9月所做出的工资调查报告已不能在CW-1签证申请时被使用了。由于我们没有现在有效的工资调查报告,CW-1签证需要的现行工资应该根据劳工部劳务数据统计局作出的职业统计数据调查中在关岛从事同样职位的劳工工资的数学平均数决定。与此同时,现行工资永远不可以低于北马里亚纳群岛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和联邦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两个数字中以最高的为准)。
临时就业许可
在收到现行工资决定后,雇主必须使用表DTA-9142C和其附件去为受益人申请临时劳工许可。所有的申请会被送到劳工部的芝加哥国家处理中心进行审核。
如果雇主为新的员工进行申请,申请时间不可以早于雇主需要该劳工的起始日期的120天。如果雇主为已存在的CW-1签证申请延期,申请时间不可以早于该签证过期日期的180天。申请中的雇佣期基本上不可以超过一年。在例外的情况下,长期的CW-1劳工的雇佣期可以达到3年。
如果CW-1申请的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劳工部外国劳工许可办公室会继续处理正在处理中的申请,而将该财年超过上限的申请退回。办公室会在其网站上发布通知,说明该财年的申请已达到上限。除非在该事项上有新的通知,这一通知在本财年内有效。不受财年数量限制的申请人不会受到该通知的影响。
申请缺陷通知 (NOD)
如果芝加哥国家处理中心认为申请有错误或者没有达到要求,国家处理中心会发出申请缺陷通知。该通知会说明发出通知的原因,并允许申请人在发出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过的申请。如果雇主没有及时修改申请,申请会被拒绝。如果修改后的申请依然没有达到通知上的要求,处理中心可能会发出另一个申请缺陷通知。如果修改后的申请达到了通知的要求,处理中心会发出接受申请通知。
接受申请通知 (NOA)
如果芝加哥国家处理中心认为申请没有错误并且符合所有的要求,处理中心会发出接受申请通知。接受申请通知会要求雇主招聘美国雇员并提交招聘报告。
招聘要在发出接受申请通知后的14个自然日内开始。招聘广告需要包含所有要求的内容。招聘广告要在北马里亚纳群岛劳工部网站上连续刊登21个自然日。雇主必须保存招聘记录。
虽然在临时最终规则中没有写明,移民局认为,为了证明没有可以从事该职位的美国公民,雇主需要就该职位空缺在3个不同的招聘平台上刊登广告。首先,如我们在上面提到的,雇主必须要在北马里亚纳群岛劳工部网站上刊登广告。其次,雇主还需要在另外两个不同的招聘平台上刊登广告。其中一个平台必须是电子招聘平台。电子招聘平台指的是Ideed.com, Monster.com和LinkedIn.com这样的招聘服务平台。
在招聘期间,雇主必须联系在申请上的雇佣期开始日期之前270天内被解雇的在同一职位上任职的美国公民。仅有的例外情况是雇主不需要联系自动放弃该职位或者被有因解雇的美国公民。
除此之外,申请必须被张贴在该职位工作地点的至少两个醒目的地方,用以通知在该场所从事同类工作的所有雇员。雇主可以使用其他的合理的方式进行通知。雇主必须保存张贴通知的记录。
如果在接受申请通知中列有其他的招聘要求,雇主必须满足该要求。在招聘期结束后,雇主必须在广告张贴时段最后一天的至少两个自然日之后准备招聘报告。
颁发许可
只有在雇主满足了所有要求后,许可才会被颁发。最后决定通知和一份认证后的申请会被通过网络发给雇主。
雇主必须要保存要求的文件满三年。三年的起始日期是作出最终决定的日期,许可过期的日期,或劳工部收到撤回申请的日期,这三个日期中最晚的一个。该许可只在许可上说明的允许工作的日期期间有效。许可只针对申请(包括对申请的任何修改)中所说明的职位有效。许可不可以由一位雇主转移给另一位雇主,除非另一个雇主是原雇主利益的接手人。
即使许可被颁发,如果办公室发现颁发许可是基于欺诈或不实陈述,或雇主严重违反了任何要求,或雇主干扰审计程序或其他联邦政府的调查,许可仍可以被撤回。在这样的情况下,撤回通知会被发送给雇主。雇主可以在作出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驳证据或者向外国劳工许可上诉委员会提出行政复审要求。
申请被拒绝
拒绝申请的决定会被发送给雇主。这个通知会解释拒绝申请的原因,引用适用的标准,并提供申请行政复审的机会。行政复审会由外国劳工许可上诉委员会进行。如果雇主没有要求行政复审,拒绝申请的决定会成为最终决定。
颁发部分许可
部分许可是指一个减短允许就业的时间,或者减少通过申请的雇员的数量,或者减短允许就业的时间并且减少通过申请的雇员的数量的许可。收到部分许可的雇主也有要求行政复审的机会。如果雇主没有要求行政复审,该部分许可会成为最终决定。
行政复审
外国劳工许可上诉委员和审理该申请的审理员必须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到行政复审的申请。在申请时,申请方需要指明需要接受复审的决定内容,提交决定的副本,说明申请复审的依据,并提交在审理申请过程中已经包含在申请文件里并经过审理员审理的证据。如果雇主想要提交一份摘要,雇主必须将摘要和申请一同提出。审理员会向审理委员会,雇主,和劳工部负责就业和培训事项的法务助理提交上诉文件。审理员可以在以上部门收到上诉文件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支持其作出的决定的摘要。
首席行政法官会指派一名复审委员会委员或由三名复审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复审团对案件进行复审。复审委员会可以确认,推翻,修改审理员的决定,或将其发回给审理员进行进一步考虑。除非审理员做出的决定是武断,反复无常,滥用决策权的,或以其他方式违反了法律,审理员做出的决定会被维持。复审委员会会在收到审理员的摘要或者收到上诉文件(两个日期中较晚的那个)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审计
审理员可以写信给雇主,要求雇主提交文件以进行审计。审理员同时可以向国土安全部和其他部门提交审计文件和其他任何可以证明雇主没有雇佣称职的美国工人的信息。
协助招聘
如果审理员决定申请有违反法规的地方,但是其严重程度还没有到可以颁布禁令的程度,审理员可以通知雇主从通知日期开始后的两年内,雇主必须接受协助招聘。雇主可以申请行政复审。在协助招聘期,审理员会要求额外的文件,并且监控招聘程序。
禁令
如果出现违反签证申请中的重要条款或条件的情况,劳工部外国劳工许可办公室可能会禁止该雇主,其代理人,律师,或者其利益的接手人参与任何劳工部基于雇主需求的外国劳工签证项目。该禁令最高长达五年。所有劳工许可申请在该禁令期内都不会被审理,而是会被直接拒绝。办公室会基于各种不同的因素来决定是否有严重违反条款的情况存在。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一次违反条款情况的出现就可能招致禁令。
办公室会发出禁令通知,被禁止的一方可以在颁发禁令的30个自然日内提交反驳禁令的证据或要求行政复审。如果被禁止的一方按时提交了反驳证据,办公室会在收到反驳证据的30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办公室维持原有的决定,被禁止的一方可以在作出最终决定的30个自然日内要求上诉。
被禁止的一方必须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书面上诉申请,并向办公室管理员提交申请的副本。在该申请中需要说明办公室作出的决定,并解释提出上诉的依据。办公室管理员会向首席行政法官提交该案件的案卷副本。首席行政法官会安排一名行政法官来对本案进行判决。双方都会有30个自然日来提交声明或者诉讼摘要。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都必须是在作出禁令的时候已经包含在案卷中的材料。行政法官会确认,推翻,或修改办公室的决定。
如果任何一方对于行政法官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在行政法官作出决定的30个自然日内向行政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行政复审委员会可以在收到申请的30个自然日内接受或拒绝申请。如果委员会没有接受申请,行政法官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如果委员会接受了申请,行政法官办公室会将该上诉文件的副本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会通知双方应该提交什么材料以及什么时候应该提交材料。委员会会在批准复审通知作出的90个自然日内作出其最终决定。
结论
在新的临时最终规则下,雇佣CW-1雇员变得与雇佣H-1雇员变得更加相近。雇主需要准备在获得CW-1签证许可,获得需要的外国雇员上做更多的工作,投入更多的时间。
新的申请系统对雇主并不友好。而且新的系统忽略了北马里亚纳群岛需要保有所有的外国劳工以维持其经济运转的事实。临时最终规则并不会导致更多的美国公民在北马里亚纳群岛就业。(我们离美国本土太过遥远,难以吸引美国公民就业。同时本地有相应技术水平的美国公民已经充分就业。)同时临时最终规则也不会改善已经在此就业的美国公民的工作环境。(其实,该规则可能伤害北马里亚纳群岛的经济,从而导致商户倒闭,美国公民会和外国劳工一起失去工作)。
该临时最终规则是强加于北马里亚纳群岛之上的。在该规则颁布前,联邦政府并没有合理地咨询北马里亚纳群岛政府的意见。不幸的是,这至少有一部分是由于美国正在经历一段黑暗的时期,排外主义和种族主义影响了移民政策。北马里亚纳群岛没有对于总统的选举权,没有在国会中可以代表北马里亚纳群岛利益的议员,只有一个国会中没有选举权的席位,只能在华盛顿强权的恶意下求取一丝怜悯。在北马里亚纳群岛,我们能做的只有遵守临时最终规则,并且希望有一天理智与激情能够回到华盛顿。对于居住在北马里亚纳群岛的外国劳工和被剥夺选举权的美国公民来说,一场可以带来适用于北马里亚纳群岛的合理的移民政策的改革才是我们迫切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