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给外国投资者关于在北马里亚纳群岛(简称“CNMI”)开展业务提供咨询时,关于投资移民的话题往往随之而来。CNMI实行的是美利坚联邦的移民法。在美国本土实施的移民政策同样适用于CNMI。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签证有许多种选择。本文会对其中两种最受欢迎的签证选择进行简单的概述:E签证和L-1签证。

本文不能代替向律师咨询。移民法非常复杂,以及需要根据特定的签证申请情况的事实来决定适用的法律。这需要您和律师商谈您的特定的情况。

E类签证

E类签证,除了某些例外,允许成立于美国以外的公司(一个外国公司)在CNMI有办公室或分支机构的,派送它的雇员们到CNMI工作。

E类签证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限制: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是来自同意与美国达成E签证计划的条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与美国达成该条约。现在大多数投资者来自中国,E类签证计划暂不适用于他们。

与美国达成条约的国家有许多。条约被视为“友谊、商业和导航的条约”。与美国达成条约的签字国也被视为“条约国”或者“条约地区”。在CNMI有重要影响的条约国有:
1、日本
2、南韩
3、中国(台湾)
4、菲律宾
5、泰国
E类签证适用于来自以上五个国家(地区)的雇员。

E类签证有两种类型:E-1和E-2。两者有相似之处,有重叠的要求,但是有一个重要的不用之处。E-1签证是贸易领域的“条约贸易商”签证,E-2是投资领域的“条约投资者”签证。

E-1 条约贸易商签证

E-1条约贸易商签证允许申请人为与美国进行重大交易额的贸易,而合法在美国工作,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自由出入,并且在签证期内合法居留。条约贸易商签证是非移民签证,意味着它不会直接去的美国公民的身份。如果符合所需条件,条约贸易商签证可以由有意在CNMI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申请使用。

条约贸易商签证的适用条件如下:
1、申请人是缔约国的公民;
2、申请人基于贸易目的而单独进入CNMI;
3、贸易活动必须是重大的,且绝大部分是在美国和申请人所在贸易条约国之间进行;
4、申请人是核心雇员(执行官、经理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
5、申请人所在公司的50%股份由条约国所有(又,通常指条约国的申请者)。

虽然条约贸易商签证的申请程序符合以上的要求,但是提出要求的领事官员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检查申请材料时他们会灵活且公正,适用条件的定义也允许他们自由裁量。

“贸易”,条约贸易商签证申请的目的,定义宽泛。贸易包括货物、服务、国际银行、保险、运输、通讯、数据处理、会计、管理咨询、设计和工程、新闻采编活动,以及对于CNMI来说最重要的旅游。“货物”是有形物品,比如有价值的食物和商品。“服务”是经济性活动,并且是扩张解释。

其中一个问题经常产生,贸易活动的“重大性”如何解释。简单来说,贸易额必须是足够的来保证CNMI与条约国的国际贸易持续流动。贸易不能只是单纯的交易,不管持续时间多长,也不管涉及的资金额多大。E类签证的办法过程中考虑的交易量比交易价值更重要。隐形的合同(即有约束力)将会被考虑。对于交易量和交易价值没有最低限制。

适用条件中还有另一个问题,那就是贸易活动“主要”在美国和条约国之间。为符合该条件,交易活动需要和美国有50%以上的交易总量。国内贸易(与美国以外的交易活动)不计。

若贸易总量达到所需的50%以上就会被考虑为贸易活动。意思是如果贸易总量达到或在50%以上,则每个所有者都能拿到条约贸易商签证。

E-2条约投资者签证

E-2条约投资者签证,如名所述,要求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投资大量的资本,而不是从事重大贸易。E-2条约投资者签证是非移民签证,如E-1条约贸易商签证一样,能让有兴趣在CNMI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使用。

E-2条约投资者签证的申请基本要求是:
1、申请者是条约国公民;
2、申请者已经投资或者准备投资大量资金到CNMI的公司;
3、资金来源证明;以及
4、申请者是CNMI企业的50%所有者,或者是拥有50%以上股份的条约国企业的有监督或管理职能的核心雇员。

申请者的申请条件“已投资或活跃在投资过程”是一挑战。申请人在取得条约投资签证前也许不愿在CNMI有资金活动,但是法规要求他们“积极活跃在投资过程”。

“活跃在投资过程”,意思是“不仅仅有投资意愿”。在CNMI银行账户存钱不能等同于“活跃在投资过程”。贷款给CNMI的公司会被考虑为“积极投资”,但是贷款不会由公司财产作为担保。贷款,如果被担保,需要由取得条约国投资者签证的申请人的个人所有财产作担保,这样投资者承担了风险。

“积极活跃在投资过程”,意思远不止有投资意愿。投资者需要接近实际公司业务经营,不仅仅停留在签署合同或者寻找合适的地址的层面。仅仅是投资意愿,或者在银行账户的无担保财产,又或者无担保的潜在的投资安排,都是不够的。再者,资本要获得利润就必须承担风险。并且,重要的投资者在公司里(以及E-2签证的申请者),需要经营公司业务。

“大量的”资金投资总额的要求也会对一些申请者造成困难。“巨大总额”没有最低数额要求。但是,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定的数额为100,000美元。如果投资额少于100,000美元,可能仍旧会通过申请,但是会受到严格审查。

还有一个规则被称为 “边缘”。一个边缘公司是不会提供足够的收入来维持申请者及其家人最低生活费,或者不会造成重大的经济贡献。边缘公司是不会取得E-2条约投资者签证的。除非该公司在开始运营五年内,有未来会产生重大经济贡献的表现,则不会被认为是“边缘公司”。

能够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是很重要的。洗钱是美国的一个考虑因素,资金不能从犯罪活动中取得。CNMI现行的博彩法规规定USCIS和其他部门参与执法时把洗钱作为重要的关注点。

L-1签证

L-1签证允许外国公司,或者子公司,派遣其雇员到CNMI工作一段时间。

L-1签证是临时性、非移民签证,允许外国公司(“转移雇主”)将其合格的非美国公民员工迁往它的美国子公司或者母公司。合格的员工申请者必须在最近三年内为其雇主至少服务一年。CNMI接收员工的公司(“接收雇主”)必须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与转移雇主有附属关系。

L-1签证通常是为小型或刚成立的外国公司在美国扩张业务而使用的。L-1签证计划允许有经营知识的经理或管理层转移,以使其业务有效扩张。

L-1签证在多元化公司很流行,这可以开拓新的市场,或者保障世界范围内一样的经营模式。开拓新的市场时,L-1签证用来输出专业知识的雇员到一个新设立的办公室,这样当地的员工可以被培训。流动的跨国管理层人员能帮助保证持续的经营培训,有助于全球的货物和服务统一,并且向管理层人员提供国外的职业发展机会。

L-1A和L-1B签证

L-1签证有两种不同类型:L-1A和L-1B。

L-1A签证

L-1A签证是为在美国工作的公司内部调派的主管人员而设立的。L-1A签证申请人必须是主管或者有管理职能的,近三年内在海外的外国公司持续工作至少一年以上的人。

“主管人员”通常是指,不用接受太多的监督,做的决策影响公司的人员。“主管人员”一般说来说指的是雇员监督或管理专业员工来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分支部门、功能、或者公司的组成。一个“经理人员”也在公司有很高的管理级别的管理能力,不接受其他人的直接监督。雇员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会是USCIS决定雇员是否符合作为一个主管人员或者经理人员的考察条件。

L-1A签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允许一个公司不必立即拥有CNMI的办公室,而是派送主管人员或管理人员来CNMI来设立一个办公室。但是对于外国雇主,若想派送一个L-1签证持有者到CNMI来设立一个新的办公室,公司需要保证其在CNMI有足够的表现。最基本的是必须有一个新的办公室,且办公地点能支持收到一年的请求批准的主管、经理,或者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对于新公司,L-1A签证初始签发一般是一年。或者如果是美国母子公司已经成立了一年以上,则为三年。延长期是允许两年递增的,但是总共不能超过七年。

L-1A签证的申请要求概要:
1、雇员在批准进入CNMI前,必须要近三年内在国外公司持续工作一年;
2、雇员必须身居主管或者经理职位,或者其他合格的职位;
3、雇员必须将要是CNMI公司的主管或者经理职位;
4、雇员必须胜任他(她)之前的教育或者工作;以及
5、L-1签证持有者必须打算在他(她)的授权居留期满时离开CNMI。

L-1B签证

L-1B签证是为有专业知识的专业雇员适用的。专业雇员的意图是能够在美国自由旅行,传输他们的知识给美国雇员。

“专业知识”是指远不止与普通的,以及在行业内或者申请公司是不平凡的知识。简单来说,L-1B签证的雇员必须不止掌握简单的技能或者类似于雇主的利益。这里的专业知识设计申请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者其他利益以及它的国际市场的申请。或者,它可以是公司的过程或程序的专业知识。雇员必须在其先前的教育或者工作经验中掌握专业技能。

与L-1A签证相似,L-1B签证可以辅助公司成立一个新的办公室。L-1B签证允许转移雇主派送一个有专业知识的雇员,来帮助培训接收雇主的当地雇员,以及设立专业的系统。

L-1B签证持有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在接收雇主的主要办公室以外的地方工作,如果对接收雇主来说这是与产品或者服务有关。但是,如果他们主要在的雇主的工作地点而不是在接收雇主的工作地点,这会触犯他们的签证状态,并且或者:(1)他们主要在非附属雇主的监督和控制下工作;或者(2)非附属工作现场是基本上是向非附属雇主雇佣的劳力的安置的地方。

L-1B签证初始签发是三年,包括一年以及两年的延长期,最多不能超过五年。

L-1B签证的申请要求概述:
1、雇员在取得许可进入CNMI前三年内,必须在外国公司持续工作一年以上;
2、雇员必须旨在进入CNMI提供相关领域需要的专业知识的服务,给同样的雇主的分支机构或者它其中一个合格的组织机构;并且
3、雇员必须打算在他(她)的授权居留期满时离开CNMI。

L-1集体签证

L-1签证的热门使USCIS向公司经常使用L-1签证目录的使用者,以及大型的、多元化机构组织提供了特殊的程序。这个计划被称为“L-1集体签证申请计划”。通过这个程序,申请公司只需要从USCIS取得一个批准许可,来调职多个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

一般的L-1签证条款

最长宽限期满时,L-1签证持有者必须离开CNMI,且在美国境外呆至少一年。L-1签证持有者必须仍旧在CNMI接收雇主的外国机构工作,直至重新申请取得另一个L-1签证。

全职工不是保持L-1签证状态的必要条件,但是雇员在CNMI期间为公司“应该花大量的时间在有规律和系统的基础上”。即使L-1签证持有者需要是CNMI的接收雇主的雇员,但是他们不必全职工作。外国工人能主要在CNMI以外的地方工作,并且仍旧能够取得L-1签证,允许他们在CNMI短期工作。

L-1签证是独一无二的,它允许持有人申请绿卡。L-1签证又被称为“双重意图”签证:工作和永久居留。L-1签证持有者可能提交一个永久居留的申请,不会影响他们的L-1签证身份或者未决L-1签证的申请。

L-1签证持有人在CNMI逗留期间不是必须保持外国居留身份,如果他们愿意,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身份。

一个特定的就业为基础的移民优先类别(EB-1C)是为符合L-1签证的要求的,以及有兴趣称为合法永久居民的经理或者主管而有的。这些外国工作者被视为“优先工作者”,并且每年配发40000个美国移民签证。CNMI需要和美国其他地区竞争。虽然L-1A不是移民的先决条件,但是有利于EB-1C的批准。

L-1签证目录允许持有者携带家属到CNMI。L-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在L-2签证目录里),可以被授予就业授权而在CNMI工作。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可以向USCIS申请工作签证,能够没有限制地在CNMI工作。家庭成员能够申请并在就业前授予一个就业授权文件(“EAD”)。一个EAD允许一个外国人在美国工作一段特定时间,通常是一年。

B-1签证

另一个签证计划是给在CNMI投资者的,即B-1短期商务签证。B-1签证是给代表海外雇主,作为外国考察者到CNMI做短期商务旅行。通常来说,B-1签证能用来进行一些商业活动,比如开设银行账户,设立公司,签订合同和租约,以及其他类似活动。获得B-1签证,申请者必须证明如下:

1、商务访问CNMI的目的是合法的;
2、申请人计划停留特定的一段时间;
3、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行程和在CNMI停留期间的消费;
4、申请人在美国和CNMI以外的地方有他们不会放弃的居住地,并且和他们的祖国有联系,能确保他们会返回;以及
5、申请人有资格进入美国。

B-1签证有助于设立一个新的CNMI公司的初步活动。但是,B-1 签证目录有不利的一面,会使L-1签证更受雇主的青睐,特别是外国雇员需要在CNMI停留更长的时间的。理论上来说,B-1签证持有者授权滞留期最长为六个月,以及宽展期最多六合月,但事实是,大多B-1签证会被批准少于六个月。滞留期会由移民官在申请者进入CNMI时决定,有可能不会批予六个月。

最重要的是,B-1签证是短期商务访问签证。签证持有人在访问CNMI期间无法在在此合法工作。在北马里亚纳群岛做任何超出对于建立商业活动的准备活动之外的行动都是对B-1签证的违反。如果B-1签证持有者的活动构成了“雇佣工作”,B-1签证持有者会面临违反签证状态的风险,同时违反B-1签证状态可能阻止雇员此后获得L-1或者其他形式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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